淮府办〔2019〕22 号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 实施。
2019年6月26日
为贯彻落实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皖政〔2016〕113 号)、《安徽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保障待遇实施方案(试行)的通知》(皖政办〔2019〕14 号)等 相关文件,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,制 定本实施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,坚持兜底线、织密网、建机制,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,完善统一 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,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 平、管理更加规范、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。
二、基本原则
(一)以收定支,收支平衡。坚持以收定支、收支平衡、略 有结余的原则,因地制宜,适度保障,合理确定待遇标准。
(二)有序衔接,平稳过渡。统筹衔接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、 医疗救助等制度,妥善处理既有保障政策,实现平稳过渡。
(三)保障基本,提升质量。坚持以保基本为主,完善门诊、 住院、大病保险保障政策,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质量。
三、保障待遇
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(急诊急救除外)发生的政策范围 内医药费用,按以下规定执行:
(一)门诊
1.普通门诊。在参保县(区)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 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55%。以人为单位,报销限额 为每人每年 200 元。可将普通门诊报销向县(区)域内二级医疗 机构延伸。
2.常见慢性病门诊。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 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65%。人均年度起付线 300 元,申请一个病 种报销限额为2000元;申请二个或以上病种报销限额为 4000元。 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省内规定纳入 报销范围。
3.特殊慢性病门诊。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 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,年度内按就诊 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。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 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省内规定纳入报销范围。
4.其他门诊。建立罕见疾病门诊报销制度。苯丙酮尿症、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、幼年型特发关节炎、外层渗出性网膜病变、 脑垂体发育不良、狭颅症六种罕见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。一个医 保结算年度内,因其中一种疾病门诊累计费用达 1 万元以上且治疗本疾病的,比照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。苯丙酮尿症、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由市实施办法另行规定。
(二)普通住院。
1.起付线与报销比例。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 200 元,报销比例 85%;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,报销比例 80%; 三级(市属)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,报销比例 75%; 三级(省属)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,报销比例 70%。 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或接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的,可执 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。 到市域外(不含省外)住院治疗的,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 线增加 1 倍,报销比例降低 5 个百分点。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,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 20% 计算(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,最高不超过 1 万元),报 销比例 60%。
2.封顶线与保底报销。
(1)一个保险年度内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 计封顶(含分娩住院、意外伤害住院、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 付费等),封顶线 30 万元。
(2)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, 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 45%,省外医疗机构 40%。
3.特别规定
(1)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(经商地)、长期居住地 外,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,报销比例(含保底比例) 再降低 10 个百分点。
(2)医保按病种付费等政策另行规定。
(三)分娩住院。
分娩(含剖宫产)住院定额补助 1000 元。有并发症或合并 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,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。
(四)意外伤害住院。 通过政府招标采购,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,需事前报省医保 局备案。
(五)大病保险。 一个保险年度内,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 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,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。
1.起付线。一个保险年度计一次起付线,大病保险起付线 为 1.5 万元。
2.报销比例。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,报销比 例 60%;5—10 万元段,报销比例 65%;10—20 万元段,报销 比例 75%;20 万元以上段,报销比例 80%。
3.封顶线。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 30 万元,省外医 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 20 万元。
四、有关要求
(一)政策整合后,待遇低于原有标准的,原政策可暂保持不变,用 1—2 年时间逐步向全市统一标准过渡。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执行,跨省异地就医 联网直接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二)以 7 月 1 日零时为分界点,之前按旧政策报销,之后 按新政策报销,特殊情况报市医疗保障局研究后决定。
(三)市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办法。进一 步明确待遇计算公式、慢性病用药目录、负面清单等内容,并根 据基金运行、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动态调整,指导各县区做好统一 保障待遇工作。
(四)本实施方案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。
附件:安徽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级(省属)医院及淮南市慢性病病种范围
附件
一、三级(省属)医院 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(安徽省立医院)、安徽医科大 学第一附属医院、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、皖南医学院弋矶山 医院、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、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 院、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(安徽省针灸医院)、中国人 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 0 一医院、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、安 徽省儿童医院、安徽省胸科医院、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、蚌埠医 学院第二附属医院、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、安徽医科大学 附属巢湖医院、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、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 阳医院、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(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西区)、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(安徽省口腔医院,视同省 属三级医院管理)。 不在合肥市域内的省内部队医院、其他省属医院等纳入属地 管理。
二、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 市定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:高血压(Ⅱ、Ⅲ级)、慢性心功能 不全、冠心病、脑出血及脑梗死(恢复期)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、 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、慢性活动性肝炎、慢性肾炎、糖尿病、 甲状腺功能亢进、甲状腺功能减退、癫痫、帕金森病、风湿(类 风湿)性关节炎、重症肌无力、结核病、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 癜、硬皮病、晚期血吸虫病、银屑病、白癜风、艾滋病机会性感 染、白塞氏病、强直性脊柱炎、肌萎缩、支气管哮喘、精神障碍 (非重性)、肾病综合征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、脑性瘫痪(小于 七岁)、慢性肾功能不全、慢性前列腺炎、慢性盆腔炎、骨坏死。 地市可结合本地疾病谱和基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常见慢性 病病种,但需事前报省医保局备案。
三、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市定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: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白血病、血友 病、精神障碍(重性)、恶性肿瘤(放化疗)、慢性肾衰竭(尿毒 症期)、器官移植术后(抗排异治疗)、心脏瓣膜置换术后、血管 支架植入术后、肝硬化(失代偿期)、肝豆状核变性、系统性红 斑狼疮、淋巴瘤、骨髓瘤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、心脏冠脉搭桥 术后(抗排异治疗)、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(抗排异治疗)、肌萎 缩性侧索硬化症(渐冻症)等。 地市可结合本地疾病谱和基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特殊慢性 病病种,但需事前报省医保局备案。 抄送:市委各部门,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市政协办公室,市监委, 市中院,市检察院,淮南军分区。 各民主党派市委,市工商联,各人民团体,驻淮各单位。
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9 年 6 月 26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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