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区医疗保障局、卫生健康委,市医保中心、市医疗保障信息 中心,全市公立医疗机构:
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《关于调整 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》( 皖医保秘〔2024〕 22 号 ) ,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、财政局、市场监 督管理局《关于印发〈淮南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 案 〉的通知》 (淮医保发〔2022〕31 号 ) 文件要求,按照“总量控制、结构调整”原则,现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、价格长期未调整、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,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,详见附件,所标注价格为市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, 二级医院下浮 10% ,一级医院下浮 15% ,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下浮 20%,保留一位小数取整。价格调整后,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。
二、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 动机制。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,医疗 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,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 前收费标准执行。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,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、 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、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 3 个 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 值医用耗材集采,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(2022 年 12 月 27 日 -2023 年 12 月 26 日 ) 髋关节、膝关节、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 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,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,自本通知 执行之日起 1 年内,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。
三、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,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 度、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,规范医疗服务收费 行为,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,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,接受社会 监督。
四、市医保中心、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要根据各自职责,及 时调整支付限价并做好系统维护。
五、本通知自 2024 年 4 月 12 日起执行。
附件:调整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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